傳銷手段不斷升級懲治傳銷立愛麗絲 百家樂法須跑贏罪惡

  沒有什麼比戕害性命,更能凸顯罪行的毒辣。

  關于傳銷,每一次悲劇的報道,都能點燃人們心中的熊熊怒火。然而,陪伴著嚴打風暴的告一段落,這一事件往往又像幽靈般顯露。盡管玩百家樂賺錢,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即發行《關于普遍制止傳銷經營事件的告訴》,其后又出臺了刑罰改正案、司法辯白、行政法紀,以及為數眾多的紅頭文件,然而,傳銷事件并沒有得到基本性糾治。

  與瞬息萬變的現百 家 樂 必勝 法實比擬,立法是一項相對滯后的任務。誠然,立法者也有超前的神來之筆,但基于人類常識和技巧的有限性,總想要為一個未知的前程立法,就宛如佔有上帝之手,其難度可想而知。多數立法是對當下的立法,為了防禦滯后,有的法條采取了立法抽象的對策,再通過司法辯白等二次立法,才勉強跟上現實的步伐。

  傳銷策略的不停升級,意味著立法、執法和司法接應,勢必難題重重。僅是一個取證難,就足以漏過為數不少的傳銷犯法事件。

  從熟悉層面看,重拳出擊已成為人們的共識。疑問是,這個重拳到底重到什麼水平?2009年2月,刑罰改正案(七)增設了結構、領導傳銷事件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分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分金。不過,與之前的不法經營罪比擬,這個新設罪名的刑法標準并沒有表現嚴肅衝擊的立法動機。

  現實中,傳銷事件所造成的犯法后果之嚴重,遠超不法經營對經濟秩序的單一妨害。許多時候,傳銷分子為了深化功效,往往還采取不法拘禁、存心侵害、綁架等犯法策略,對被害人的人身和資產權益,實施赤裸裸的侵略。在這種情境下,仍以結構、領導傳銷事件罪處理,顯然衝擊力度偏輕,難以表現罪責刑一致的刑罰原理。

  更不合時宜的是,對于結構、領導傳銷事件罪,還堅定著傳統的首惡必辦、脅從不問刑事政策。這種刑事政策對衝擊一些團伙性犯法,不無一些作用,但對于傳銷這種百家樂路單規則復雜的涉眾犯法,并不太適合。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查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尺度的規定(二)》領會,涉嫌結構、領導的傳銷事件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方予立案追訴百 家 樂 怎麼 贏。姑且不說入罪門檻過高,許多結構者為迴避衝擊,存心縮減規模、減少手下,或是縮小控制層級,采取多點直轄,造成大魚難就逮的情勢。

  而對蝦米則有網開一面之嫌。對于那些屢教不改的傳銷介入者,依據國務院2005年頒布的《制止傳銷規則》,不構成犯法的,只能責令休止違法行徑,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簡樸的評論教育,不痛不癢的罰款,對被洗腦的傳銷人員,功效并不理會想,仍執迷不悟,甚至繼續對立查處的,并不在少數。盡管從社會風險性上看,有些介入者也已到達入罪量級,卻不可依法追查刑事義務,更有姑息放縱之嫌。

  目前,一場聲勢宏大的衝擊傳銷犯法舉動,正在多地展開,打造無傳銷都會,也如何 玩 百 家 樂成為一些都會的宣揚口號。不過,從長遠看,還應將著力點放在立法上,讓滯后的刑罰制止傳銷規則等法紀盡快跟上現實的步伐,壓過傳銷犯法的氣焰。如此,來一場與犯法事件的馬拉松,才幹不讓相似悲劇屢屢刺痛人們的雙眼。(歐陽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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