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 2024-06-14 0527 記者 羅毓嘉 新聞
臺灣大(3045)董事長蔡明忠(附圖)在昨日(613)舉辦的股東會中,再次表白但願公正會儘速核準臺灣大、臺灣之星兩家電信業者的合併案。誠然,臺灣大自2024年底公佈擬與臺灣之星合併以來,已過了近一年半時間,公正會的書面審察流程所需資料雖然鉅細彌遺,但較晚宣佈的遠傳(4904)與亞太電(3682)合併案已在日前獲公正會正式受理,甚至最快可鄙人週贏得公正會允許,到底是什么來由,拖慢了臺灣大與臺灣之星合併案的審理過程?
就行業整併角度與其對於社會總體經濟的益處而言,不論是在NCC抑或公正會的審理過程中,社論便已多次提及主管機關審理宜強化作為、採速審速決的立場。相信公正會絕對瞭解電信業者合併案再拖下去,兩家小型業者只會越虧越多,後續的財政綜效、乃至員工與花費者權益的保障,都是合併案裡頭重中之重的道理。
然而,仔細觀測遠傳亞太電、以及臺灣大臺灣之星兩案的分別,或可看出何必公正會遲遲未能正式受理臺灣大與臺灣之星一案。
疑問的核心,即是針對合併後的「超頻」部位,兩家存續公司的處置方式有所差異。
在本年1月,NCC以附帶條款方式準許臺灣大臺灣之星,以及遠傳亞太電合併時,要求兩家合併案的存續公司在2024年6月底之前,以繳回、互換、或轉讓等方式修正超頻部位。遠傳在NCC核準時,旋即回應將依規定核辦繳回;而臺灣大則是在本年3月向NCC提起行政訴訟,並以頻譜繳回恐降低與臺灣之星的合併綜效為由,公佈將與臺灣之星從頭論價、重訂換股比例。
臺灣大對頻譜疑問的處置方式,看似只是商務上「講求最大益處」的意圖,但事實上,正是關連作為,連累西門町百家樂了臺灣大臺灣之星合併案在公正會的審察流程。
其一,臺灣大調降了與臺灣之星的換股比例,使得原先早就在上年通過臺灣之星股東會核準的合併案,須因進一步減損臺灣之星股東所獲股款代價,而得再次提至臺灣之星股東會上表決。而公正會審察的此中一項要件,正是「最新版本的合併契約」。這就使得臺灣大致提具最新版本合併契約理論上最早的時間點,往後延至了2024年5月24日臺灣九牛線上百家樂之星的股東常會。
其二,只管臺灣大一方面向NCC提起行政訴訟,但也仍在稍後依其時NCC核準議決時的附款,提具前程網路建設計畫與營運改變書這就意味著,百家樂開和機率臺灣大只管不情願,但也深知按照規定,若不修正超頻部位,案子基本走不下去的死胡同。NCC則是在六月7日核準關連改變。
末了,則是與主管機關的溝通方式。公正會人為本就有限,電信業合併案的業務單元辦事業競爭處,最近不光要面臨電信業的百家樂算牌有用嗎兩大合併案,先前同步進行的還有統一集百家樂贏錢心法團收購臺灣家樂福股份的大案子,企業與其典型律師,原來就得更積極地讓個人的卷宗不停顯露在承辦單元桌面的最上層,與其像臺灣大總經理林之晨那樣公然向媒體訴苦「臺灣行政效率應當增強」,不如想想如何「更有效率地與主管機關溝通」。
說穿了並非「公正會遲不受理臺灣大臺灣之星合併案的審察」,而是臺灣大在合併流程中「想得太多」,使步驟化簡為繁、讓「審察文件遲遲無法齊全」,公正會這才無法合乎邏輯、正當地發動正式審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