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與原滬江大學有著一定古史淵源的上海理工大學,一方是佔有系列滬江商標的在線教育互聯網企業,兩方對滬江標識爭執不下訴至法院。
4月18日下午,滬江商務標識爭奪戰落下帷幕,上海市高等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對上海理工大學與滬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百家樂dcard限公司(以下簡稱滬江公司)傷害商標權及不合法競爭糾紛一案作出二審訊決,終審駁回上訴,保持原判。
依據一審訊決,滬江公線上 百家樂 賺錢司不構成商標侵權和擅自採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合法競爭行徑,駁回原告上海理工大學訴訟請願。
重點一:滬江不是上海理工大學的未注冊有名商標
上海理工大學與滬江的淵源,要從半個多世紀前說起。民國期間的滬江是一所教會名校,出生過徐志摩、李公樸、榮鴻慶等多位名人。1952年,全國院系調換,原滬江大學部門院系差別并入復旦大學等多個院校,校址移歸上海機器制造學校和上海工業控制學校,1958年兩校合并升格為上海機器專科學校,途經多次改名和重組百家樂 龍七形成今日的上海理工大學。
上海理工大學以為,有名商標是為關連公共所熟知的商標,其已提交充裕證據足以證實滬江是上海理工大學的未注冊有名商標,一審訊決認定上海理工大學採用滬江標識重要為內部採用,沒有證據證實該滬江標識具有極高的市場名譽,系事實認定過錯和法條實用過錯。
滬江公司以為,古史上的滬江大學已終止存續,上海理工大學沒有接管滬江大學的法條身份,不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權力。且上海理工大學亦沒有證據證實其歷久大批採用滬江商標并成為未注冊有名商標,其對滬江標識的採用是有限的。另有,滬江公司表明,其注冊的滬江系列商標已經到達有名狀態,可以針對性抵銷上海理工大學的訴訟請願。
商標注冊查詢顯示,2006年起,滬江公司先后申請滬江英語、滬江、滬江日語等商標,系列商標于2010年至2015年間先后被核準注冊。滬江公司成立后,其即在網絡在線教育經營事件中採用滬江字樣。
值得留心的是,上海理工大學直到2016年才提起對滬江大學等商標的申請,顯著在滬江公司佔有商標權之后。
2016年,上海理工大學告狀滬江公司侵略其未注冊有名商標權及不正在競爭行徑。2017年,法院一審訊決,滬江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和擅自採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合法競爭行徑。由于不平一審結局,上海理工大學再次上訴。
法院終審以為,交融上海理工大學在報紙、校園事件、校友會、內設機構中採用滬江標識等場合,在案證據缺陷以證實其滬江標識已到達有名商標的水平。至于二審時期有關滬江外語訓練中央的證據,法院以為該訓練中央重要為知足本校學生的外語吸取需求,適量招收外校學生,市場區域范圍有限;且三年間招生人數缺陷千人,市場份額不高;依據百度搜索結局,該中央對外宣揚有限,市場名譽亦不高。綜合在案證據,法院以為,上海理工大學採用滬江標識并未到達有名商標的著名水平,其請願將滬江標識作為其未注冊有名商標予以保衛,法院不予支持。
重點二:滬江公司採用滬江作為字號,不屬于不合法競爭行徑
上海理工大學以為,滬江公司採用滬江作為字號,屬于擅自採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合法競爭行徑,一審訊決將該不合法競爭行徑妨害的客體局限于商標,進而以為不構成不合法競爭,屬于實用法條過錯。此外,滬江公司法定典型人伏彩瑞曾就讀于上海理工大學,并介入了上海理工大學外語學院滬江語林網的建設運營任務,具有採用滬江標識高攀商譽的主觀惡意。
滬江公司以為,滬江并非上海理工大學的企業名稱,上海理工大學無權主張滬江公司採用滬江字號屬于不合法競爭行徑。至于滬江語林網,系伏彩瑞自己創立的網站,并非上海理工大學投資建設。
法院以為,原滬江大學固然與上海理工大學具有一定的古史淵源,但自1952年以來,滬江大學的名稱一直未實質採用,即便上海理工大學保存了滬江大學校牌、曾採用滬江大學校友百家樂 代操會名稱、其主辦公司及內設機構的名稱採用了滬江,但不可據此以為滬江系上海理工大學的名稱或字號。由于上海理工大學對滬江標識不享有企業名稱等權力,其關于滬江公司採用滬江標識具有高攀商譽的主觀惡意的上訴理由,法院亦不予采信。
重點三:過往宣揚質料或對公共造成混淆
上海理工大學以為,上海理工大學和滬江公司都是從事教育辦事,存在競爭關系。滬江大學與上海理工大學的承繼關系是客觀事實,不容抵賴。滬江公司的虛偽宣揚對公共造成混淆,妨害了上海理工大學的益處,一審訊決認定準確。
滬江公司以為,滬江公司是技術從事非學歷在線教育的互聯網企業,上海理工大學是大學,沒有證據證實其從事在線教育,兩方沒有競爭關系。滬江公司所作的宣揚內容相符事實,沒有造成公共混淆和曲解的結局,且未妨害其他經營者的正當權益,沒有虛偽宣揚行徑。
據法院提供的質料,2015年4月23日,滬江公司在其公共號發行的滬江和劍橋那些事兒一文中寫道:若干年前滬江大學最馳名的學生徐志摩就與劍橋頗有緣分如今互聯網平臺滬江再次與劍橋結緣,一起為中國的吸取者帶來優質的課程體會。滬江公司在其官網上敘述滬江大學是20世紀上半葉一所位于上海的教會大學,解放后已風騷云散,令人欣喜的是,滬江網校橫空降生。
對此,法院以為,在認定經營者的競爭關系時,不宜對經營者所處的產業領域作過細分割,重要應斟酌經營者在市場買賣中對其他經營者正當權益造成妨害的可能性。本案中,滬江公司與上海理工大學均從事教育產業,且均涉及外語講授,其花費群體也有一定水平的交叉,故兩方存在競爭關系。
固然滬江公司在公共號和官網發行的宣揚內容并非虛構,但其將滬江網與原滬江大學進行對比宣揚,足以使關連公共誤認為兩者存在關聯關系,該行徑妨害了其他關連經營者的正當權益,搗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構成虛偽宣揚。至于滬江公司辯稱其滬江系列商標為有名商標,可以抵銷上海理工大學的訴訟請願,并無法條根據,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