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恩平市法院判決了一起環境污染義務糾紛案:四被告恩平市翔鷹陶瓷有限公司、恩平市景瑜陶瓷有限公司、恩平市新安馬陶瓷有限公司、恩平市祥達陶瓷有限公司因排放廢水、廢氣污染環境致原告梁偉強承包林地內耕作的林木大面積枯死,被法院判賠892036832元百家樂遊戲規則及公證費虧本770元。
原告梁偉強的其他訴訟請願被駁回。
原告請願補償林木虧本數額超億元,含黃花梨預期虧本
這是一告狀訟請願數額超億元的環境污染義務糾紛案。
洶湧報導從原告代辦律師處牟取的判決書顯示,2024年至2024年間,原告梁偉強陸續在廣東江門恩平市橫陂鎮蝦山村個人承包的林地上耕作了21000株黃花梨、3000株沉香等林木。截至2024年,原告梁銀行百家樂偉強承包了的荒山、荒漠等數處林地共計3072畝,用于林木耕作等生產事件。
翔鷹公司、景瑜公司、新安馬公司、祥達公司均系設立在原告承包林地周圍的陶瓷廠,2024年以來四家公司陸續建成投產。在生產時期,陶瓷廠排放含硫化物、氟化物的大方污染物致梁偉強承包的林地污染,林木大面積枯死。2024年9月13日,經江門市環保局查明,四家公司均未核辦環評報批和環保建置竣工驗收手續,江門市環保局做出了責令當即休止生產并處分款的行政處分。
2024年8月21日,依梁偉強申請,江門市江海公證處對其被污染的林木進行了證據保全。梁偉強將四家公司訴至法庭,請願法院判令四被告休止對原告承包林地排放污水、廢氣;判令四被告連帶向原告補償虧本500萬元;訴訟費、考核費、公證費由被告蒙受。恩平市法院于2024年7月7日作出民事判決后,原告不服向江門市中院提起上訴,江門市中院判定撤銷江恩法民一初字49號民事判決,發回恩平法院重審。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追加恩平市新德利陶瓷有限公司、廣東強強瓷業科技有限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改變訴訟請願為:六被告共同連帶補償原告資產虧本共計117163359元,此中包含有司法鑒定評定的虧本55548219元和黃花梨的預期虧本61615140元;訴訟費、司法鑒定費、公證費由六被告蒙受。
恩平法院差別于2024年6月12日、11月19日公然開庭進行了審理。
被告辯稱:排污允許經職能部分批準,生產對周圍環境有陰礙,但微乎其微
原告主張,自2024年,被告翔鷹公司、景瑜公司、新安馬公司、祥達公司未經正當審批,不法投產,且晝夜不斷地向周圍排放廢水、廢氣。盡管江門市環保局已對四被告的違法行徑進行查處,責令其停產,但四被告仍連續生產,使周圍環境忍受嚴重污染。在此過程中,原告耕作的林木大面積枯死。四被告差別實施了環境污染侵權行徑,給原告造成了虧本。四被告接應原告虧本蒙受連帶補償義務。
而后,由于被告景瑜公司2024年將其瓷磚生產線賣給被吿新德利公司生產經營,被吿新德利公司2024年起又將瓷磚生產線租賃給被告強強公司生產經營,原告對新德利公司及強強公司同樣提起了訴訟。
對此,被告翔鷹公司、祥達公司、新安馬公司辯稱:被告依法成立,遵章守法。試產時期的違規時期短促,未及調試完器材設施,就被職能部分責令停產,對周邊的環境陰礙有限;排放物僅為粉塵及廢氣,并無廢水排放;排放均為職能部分批準且已獲污染物排放允許證;生產對周圍環境有陰礙,但陰礙微乎其微;原通知稱的預期虧本是虛擬的,不是事實的。被告景瑜公司辯稱,原告未能盡到關連舉證義務,其主張證據不充裕,應予駁回。
被告新德利公司和強強百家樂預測打法公司辯稱,原告敘述的妨害發作在2024年,這種妨害與后來成立的新德利公司、強強公司并無關聯。被告新德利公司成立于2024年,其投資人通過司法變賣的格式向景瑜公司買入其公司的財產,再將該財產入股百家樂 怎麼贏新德利公司。其與景瑜公司之間是兩個孑立的民事主體,兩方之間不存在民事權力責任的繼受和民事義務的遷移。
針對被告翔鷹公司、新安馬公司和祥達公司的抗辯理由,法院查明,固然三被告辯稱已贏得污染物排放允許證,但翔鷹公司是在2024年才贏得允許證,新安馬公司和祥達公司均是2024年才贏得允許證,而上述三被告是在2024年相繼建成投產的,即2024年至2024年間,在未贏得國家排放污染物允許證的場合下向廠區周圍環境排放污染物。因此,被告翔鷹公司、新安馬公司和祥達公司應蒙受侵權義務。
針對被告景瑜公司提出的抗辯,法院查明,其雖于2024年被法院受理進行破產清算,但其在2024年下半年以前一直生產經營,存在連續向周圍環境排放污染物的高度可能。
法院查明,原告主張新德利公司、強強公司存在司法鑒定觀點書所認定的排放廢氣污染環境的行徑且排放的污染物與涉案林地妨害結局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理據缺陷,不予采納。
綜上,法院認定本案被告翔鷹公司、景瑜公司、新安馬公司、祥達公司存在排放廢氣污染環境的行徑。
重點:是否應補償原告涉案林地承包期內不可繼續耕作的虧本
2024年,梁偉強向法院申請對四被告的污染行徑及對其林木造成妨害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經恩平市法院委托的滄州科技事物司法鑒定中央進行的大方監測結局發明,涉案林地內的空氣中含有硫化物和氟化物,通過現場勘查解析,接受來自工場方位的氣體較多的所在樹木長勢差且受損癥狀與硫化物、氟化物風險樹木所體現的癥狀符合。
滄州科技事情司法鑒定中央作出的司法鑒定觀點書認定:被告工場排放的污染物與涉案林地妨害結局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涉案林地在承包期內所處環境未便繼續進行林業耕作。
原告申請對涉案林地已受虧本和承包期內不可繼續進百家樂 和局行林業耕作的虧本進行考核。鑒定觀點書顯示:涉案林地內已造成原告虧本1946833664元,涉案林地承包期內不可繼續耕作造成的虧本36079882924元,黃花梨因污染致死所造成的預期虧本為61615140元。
法院審理以為,該鑒定觀點書僅憑購銷黃花梨的合同確定黃花梨的虧本,存在較大缺點。由于確定了原告黃花梨受損的面積有12畝,綜合黃花梨的價錢與控制費,法院認定原告的黃花梨虧本應為62160元。
法院以為,涉案大方污染僅系原告林木受損多種陰礙因素中的一種因素,但并非唯一因素。該鑒定觀點書直接把大方污染作為認定涉案林地林木受損的唯一來由,顯屬不適當。因此,法院綜合考量認定原告林木因被污染已造成的虧本應為892036832元,含黃花梨虧本代價。
法院認定,原告請願補償在涉案林地承包期內不可繼續耕作造成的虧本36079882924元的理據缺陷,不予支持。原告在明知涉案林地不可繼續耕作林木、被告排污行徑仍在進行的場合下,應積極采取舉措以防範虧本的進一步擴張。現原告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已采取積極的舉措進行止損,因此此后的虧本應由原告自行蒙受。
另有,原告對其林地中的黃花梨的耕作場合及預期虧本并沒有提供充裕的證據予以證實,因此法院以為原告主張的黃花梨污染致死所造成的預期虧本理據缺陷,不予支持。
法院裁定,被告翔鷹公司、景瑜公司、新安馬公司、祥達公司存在污染行徑,并造成原告的虧本,四被告應共同連帶補償原告梁偉強實質耕作損892036832元和公證費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