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就《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都會住宅用地採用權限期屆滿后的續期疑問,我國知名民法學家梁慧星撰文,回溯了《物權法》起草中關于主動續期規定的立法商量過程,并強調了解決疑問的路徑。
梁慧星,是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討所研討員。曾任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典型,第十一屆全國人大法條委員會委員,《合同法》起草組組長,《物權法》、《侵權法》、《民法典》起草組核心成員,中共中心政治局團體吸取《物權法》專題講座主講人。
他回溯介紹,都會住宅用地採用權限期百 家 樂 工作屆滿后的續期疑問,在其時立法過程中經驗了幾步變動,從三次審議稿期滿申請續期,續期付費,到四議稿主動續期,續期付費由國務院規定,再到終極主動續期,付費留待他日穩重研討。他獨特指出,穩重研討的研討主體,是指立法機關即全國人大常委會自身,而不是國務院或者其它機關。
三議稿:地盤續期要申請并付費
梁慧星在文中回溯介紹,物權法草案第一、二、三次審議稿,均無關于住宅用地採用權期滿主動續期的規定。此項規定,是四次審議稿所建立,至六次審議稿確認。
其時,三次審議稿第一百五十五條:建設用地採用權的時期屆滿,建設用地採用權撲滅。第一百五十六條:建設用地採用權的時期屆滿,建設用地採用權人需求繼續採用地盤的,應該在時期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因公眾益處需求收回該地盤的外,出讓人應該批准。建設用地採用權續期后,建設用地採用權人應該依照商定付款出讓金;沒有商定或者商定不領會的,依照國家規定確認。
在三次審議中,常委會構造人員針對此規定進行了商量。賀鏗委員提出,地盤採用權撲滅后怎麼辦?吳清輝(典型)提出,在香港,有補地價制度。假如限期過了,採用者仍想繼續採用這塊地盤,那就需求補地價。物權法應百家樂 破解 法當引進補地價的概念。鄭百家樂工作功成委員以為,住房、宅基地是私家真正的恒產。城鎮住民只有70年的採用期,買住房實質上買的是一個空間,和地盤沒有關系,那麼70年以后是主動撲滅還是主動續期?如何擔保城鄉住民這百家樂英文一部門私有資產,草案還有繼續完善的空間。
四議稿:主動續期,付費由國務院規定
梁慧星介紹到,三次審議后,委員長會決議定向社會公然征求觀點。共收到通過網絡、信件提交的觀點11543件,另外26個省(市、區)和15個較大市人大常委會、47個中心部分、16家大公司、22個法學院所專家,提出了觀點。
社會各界針對上述規定的重要觀點是:一、用地限期。有的提出,現行的住宅用地採用權限期太短。有的建議延伸為100年或者150年。有的建議中止採用年限的規定。二、續期申請人。有的提出,一棟公寓多戶棲身,建設用地採用權時期屆滿,是由住戶自己申請續期還是業主委員會統一申請續期,觀點不一致時怎麼辦?三、續期后的地盤採用費。有的以為,住戶買房已經付款了地盤出讓金,續期后不應再交費。有的以為,續期的應交少量的採用費。
對上述常委會構造人員和社會各界的觀點,法條委員會研討以為:建設用地採用權續期的疑問,宜分辨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要著眼于保障老黎民安居樂業。據此,法條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改動為:住宅建設用地採用權時期屆滿的,主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採用權時期屆滿,建設用地採用權人需求繼續採用地盤的,應該在時期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出讓人應該批准。建設用地採用權續期后,建設用地採用權人應該付款地盤採用費。續期的限期、地盤採用費付款的尺度和設法,由國務院規定。(四次審議稿第一百五十五條、五次審議稿第一百四十九條雷同)
終極確認:主動續期,付費留待他日穩重研討
在五次審議稿中,則有一個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採用權時期屆滿的,主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百 家 樂 必勝 公式採用權時期屆滿,建設用地採用權人需求繼續採用地盤的,應該在時期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出讓人應該批准。(第1款)建設用地採用權續期后,建設用地採用權人應該付款地盤採用費。續期的限期、地盤採用費付款尺度和設法,由國務院規定。(第3款)
2006年10月27日,法條委員會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提交《關于物權法(草案)改動場合的報告》,此中提到:五次審議中常委會構造人員對主動續期的規定,全面表明贊同。同時,有的委員提出,續期付費是否適合,建議進一步研討。法條委員會研討以為,續期后是否付款地盤採用費疑問,關系寬泛群眾切身益處,需求穩重看待,目前本法以不作規定為宜。屆時,可以依據實質場合再作穩重研討。因此,建議刪去這一條中關于地盤採用費的規定。
國務院或場所執政機構不得決擇是否收費
梁慧星談到,《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關于住宅用地期滿主動續期的規定,由此確認。可見,本條立法機關的意思是:鑒于住宅用地採用權續期后是否付款地盤採用費疑問,關系寬泛群眾切身益處,需求穩重看待,目前本法不作規定,留待他日依據實質場合再作穩重研討。
梁慧星提出,應當獨特留心,從原條文中刪去續期的限期、地盤採用費付款尺度和設法,由國務院規定一句,可知所謂屆時,可以依據實質場合再作穩重研討的研討主體,是指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自身,而不是國務院或者其它機關。質言之,在他日由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就住宅用地採用權續期后是否付款地盤採用費疑問,依據實質場合再作穩重研討(并作出決擇)。在這之前,不論是國務院或者場所執政機構,均不得擅自決擇住宅用地採用權續期后是否付款地盤採用費。